答
针对您的问题,分析如下:
1. 若您与丈夫不打算离婚,且有证据可以证明对赠与协议不知情,公公不能起诉要回房产。
(1)公公起诉撤销赠与合同,可能因除斥期间(可以理解为一种诉讼时效)经过而无法得到支持。
《民法典》第663条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《民法典》第152条第2款: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撤销权消灭。依据最高院司法释义观点,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亦应受此5年期间的限制。根据您描述的情况,夫妻已经成婚多年,领证后办理了加名(变更登记),则:①如果变更登记距离现在已经过了5年,且您公公尚未起诉要回房产,因除斥期间已经过,撤销权已消灭。②如果变更登记距离现在过了1年但未过5年,您公公(主张撤销权的一方)需要举证证明其“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”的具体时间点距离现在为1年以内,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,实践中较难证明,故此种情况下法院亦倾向于认定撤销权消灭。
(2)即使公公起诉撤销赠与合同并得到支持,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,无法影响经合法公示的房屋之物权效力,您无须返还房屋60%份额。
根据您的描述,您对“秘密协议”不知情,在不知情情况下受让丈夫赠与的60%房产份额,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311条善意取得规则的情形。即使您公公起诉撤销赠与合同并得到支持,也仅会涉及您丈夫40%份额的返还问题,不会涉及您的60%份额。您可以收集相关聊天记录、“秘密协议”签订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证据,在可能的撤销权诉讼中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,无须返还60%的份额。
2. 若您与丈夫打算离婚,离婚后将房屋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,房屋所有权可能会被判给您丈夫,但您可以获得相应的金钱补偿。2025年《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二》第八条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,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,按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,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以上是我的回答,若您有进一步的咨询需要,欢迎与我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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